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并网公用电厂安全治理模式探讨

作者:拉线保护管 来源:www.fangyuankeji.com.cn 发表时间:2013-4-2 浏览:次  

随着电力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,并进电网发电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格式已经形成,全 资、控股、参股等形式的电厂竞价上网体制已开始实行,为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,笔者认 为,并进电网的发电厂应根据产权结构和企业内部治理模式的不同,以及对电网影响程度的 不同,采取不同的安全治理办法。

1 对网、省公司全资、控股发电厂的安全治理

  对网、省公司全资和控股的发电厂,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电力公司《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 定》和网、省电力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治理规定,对其安全治理机构设置、安全生产目标考 核、安全生产责任制、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,由网、省公司负责监视。对其发生的电网事 故、设备事故、人身事故的治理及统计上报,仍按照目前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,并随着国家 电力公司、省电力公司对有关规章制度的修改做进一步的调整。

  对由全资和控股两部分组成的发电厂(如老厂是全资电厂、又在老厂基础上控股建立了新电厂),由于这类电厂大部分采用治理职员和生产职员高度同一治理模式,并都隶属于网、省公司直接治理,对其安全治理、事故统 计报告、安全考核,应按照总装机容量、企业总人数统计为一个发电企业。在安全生产方面 的资金投进和资金使用,应根据设备治理权限和资金治理权限划拨和使用。

2 对省公司代管的发电厂的安全治理

  由网、省公司代管的独立发电厂,根据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其安全治理办法基 本等同于网、省公司全资和控股电厂的治理,由代管单位及运行单位按照国家电力公司和网、 省电力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治理,并由网、省公司与运行单位按照《电业生产事故调 查规程》等有关规定,对事故及威胁安全生产的事项组织调查、分析、处理、整改,产权所 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。

  对由于设计、制造、外力破坏及自然灾难等原因造成的事故,由产权所有者、经营者、 代管方根据协议由董事会决定处理,网、省公司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调查、处理。

  对既有网、省公司控股电厂,又有网、省公司代管电厂两部分组成的大电厂,如两部分 电厂是一套人马,在安全治理上宜采用两厂同一治理的模式,安全治理、安全考核实行一厂 制考核,在安全生产周期考核、安全生产奖励和企业综合治理考核方面,以两厂总装机容量、 企业总人数为标准进行统计与考核,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内部实行整体同一的安全治理,也有 利于网、省公司对其进行直接的安全治理。

  在安全生产资金投进上,根据两厂固定资产产权回属和治理用度使用情况分别列支,所 有者和经营者对使用情况进行监视。

3 并进电网的独立发电厂(含参股发电厂)的安全治理

  对并进电网的独立发电厂(含参股发电 厂,下同),其安全治理原则上应按照原电力产业部关于《并进电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电力生 产安全治理规定》执行,即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,涉及重大、特大事故的治理内 容,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同一监视、回口治理;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治理内容, 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治理。国家电力公司和网、省电力公司应根据国家赋予 的电网治理职能(电网运行方式安排、继电保护治理、已明确由国家电力公司代管的水电厂 大坝安全治理、火力发电厂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治理、水利调度、电网通讯及自动化等), 对独立发电厂实施安全治理。

  而独立发电厂的内部安全治理体制,则应根据《电力法》和《并进电网运行公用发电厂 电力生产安全治理规定》,结合电厂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治理模式,网、省电力公司对其行使 必要的监视和治理。

  对未涉及电网安全,未构成重大、特大性质的事故,由独立电厂按《电业生产事故调查 规程》自行调查、处理和统计,网、省电力公司可进行监视和备案。独立发电厂向网、省电 力公司汇报,网、省电力公司不进行统计和上报。

  对发生威胁和影响到电网安全稳定、电能质量、电网运行方式、调频调峰,电网备用容 量、事故处理、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治理等题目,独立发电厂应及时向省电力公司 汇报,并提供有关技术数据和资料,网、省电力公司根据事件原因和责任,决定是否统计和 向上一级汇报,并根占有关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处理。

  对并网的独立发电厂内部发生的一般人身伤害事故,由于国家电力公司政府职能的转 变,独立发电厂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实体,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有关主管部分汇 报,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。

  对并网运行的独立发电厂发生的人身死亡事故,网、省电力公司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上级要求,决定是否参加事故的调查,但对事故责任的处理,由独立发电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 向当地主管部分报告处理,省电力公司不进行统计、上报和批复。

  由于并网运行的独立发电厂原因引发或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、电网中其它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,网、省电力公司应按照《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》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,并 网运行的独立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,并提供有关资料。

4 其它形式并网电厂的安全治理

  除上述全资、控股、代管和并网运行的独立发电厂外,对由网、省电力公司多经企业和 省公司直属企业(发电厂、供电局)控股的并网发电厂,应根据《并进电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电 力生产安全治理规定》、《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治理的若干规定》、《电力系统多种经营 安全治理工作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制订安全治理规定。

  其安全生产治理方式,由控股的直属企业按照国家对电力企业安全治理规定执行,也可 参照国家电力公司和网、省公司安全治理形式进行。

  对未涉及电网安全,未构成重大、特大性质的事故,由电厂按《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》 自行调查、处理,由网、省公司多经企业主管部分和控股企业负责监视。

  若发生人身死亡事故、重大、特大事故(含当时不能认定的),应立即向网、省公司多经 主管部分和控股企业报告,而网、省公司多经主管部分和控股企业应根据事故性质、伤亡人 员隶属关系,决定是否向网、省公司汇报。

  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事故,网、 省公司应根据事故对电网的影响程度、责任回属,决定是否参加事故调查、处理、上报。

  对人身事故,网、省公司应根据受伤害人隶属关系进行调查和处理。在直属企业控股发 电厂中发生的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,应统计为直属企业电力生产事故,并按照省公司直属 企业人身伤亡规定执行,向上级主管部分上报,在安全治理、安全考核上与省公司直属企业 同等对待。

  对直属企业控股发电厂中发生的非电 力生产职员的人身伤亡事故,由发电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有关部分汇报,组织进行事 故调查、处理,并承担相应的权力和义务,不向省公司上报。

  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进,为电网治理者提出了很多新的课题,安全生产作为电力 生产永恒的主题,是电力事业不断前进和发展的基础,确保电网安全、电业职工人身安全、 国家财产的安全,是电网治理者的神圣使命,建立一套规范、科学、完整的电力安全治理体 制,对实现“公平、公正、公然”社会主义电力市场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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